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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沃莱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移送函_2021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移转函 (2023)陕0103民初11752号 立案庭: 我院民二庭受理的申请人苏州沃莱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沃莱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0950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9501元的其他财产。现我院民二庭作出(2023)陕0103民初1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相应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将案件移转至你处,请接到本函后,立即进行保全。 附:(2023)陕0103民初11752号民事裁定书三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