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498号
原告石家庄中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中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张家口管理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中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