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宏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阿克苏宏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民申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阿克苏宏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阿克苏宏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从2011年10月在被申请人的公司工作起,被申请人只给申请人缴纳了2012年4个月的社保5500元,其他35个月的社保费用并未支付或缴纳。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自行缴纳社保费用,给申请人带来了损失。二、原审提交的工资明细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克扣工资的事实。且原审与被申请人均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和冬季休工不能互相抵扣,被申请人应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加班工资。三、原审认定了被上诉人自用工之日起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申请人不仅向被申请人主张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2015年申请人在乌什县工作三天的事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原审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四、被申请人拒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主张已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并未依法解除,而是被申请人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退还证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被申请人应负的法律义务。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是合法的,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只退还了申请人的培训证,并未退还申请人的职称证。五、被申请人自2015年1月始至2015年12月2日,拒不安排申请人工作岗位、不支付工资、不退还证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其行为属违法解除同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六、申请人参加培训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要求,培训是经被申请人同意派出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培训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负担申请人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请求再审时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卫国
代理审判员**来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