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23民初8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鑫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