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莲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6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黎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礼泉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做出(2023)陕0104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235元的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235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