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6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黎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礼泉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做出(2023)陕0104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235元的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235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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