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730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黎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235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2027.42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23年5月17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鼎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车辆的档案信息,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