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343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