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岿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28民初3084号之三 原告:云南岿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盘江社区居委会司家营街司家营联排别墅9栋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D6L0R7X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快乐拉祜小镇6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MACU1A67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坪街沙坪桥南向178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6NA77N5R。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诉被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澜沧分公司、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裁定保全,后经原告申请解除保全后解除了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经预交91817元,多交部分予以退还),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