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民初4634号
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7MA6PNCY13T,住所地:镇雄县泼机镇瓜娃村。
经营者王道顺。
委托代理人许凯,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6NA77N5R,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坪街菜园子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
被告骆洪,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威信县。
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诉被告云南众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贤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镇雄泼机峤合劳务服务部独自承担。
审判员 张国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林芳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