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4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8栋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KYEN9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