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4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8栋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KYEN9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3.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