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0民初448号 原告:***,男,苗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KYEN9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8栋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8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因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