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29民初61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8栋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第三人:剑河县鹏伟工程信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文昌小区17栋门面。 负责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剑河县鹏伟工程信息咨询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