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29民初615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388号恒大城28栋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第三人:剑河县鹏伟工程信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文昌小区17栋门面。
负责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聚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剑河县鹏伟工程信息咨询工作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