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12510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26号C608(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XC1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