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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194号
原告:宁波运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殷夫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康,总经理。
被告:浙江安胜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州经济开发区港隆创业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费斌涯。
原告宁波运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胜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6日,原告宁波运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运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运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琰
代书记员励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