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混凝土分公司、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0103民初19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负责人:吴某某。
被告:新疆某某某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新疆某某某某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混凝土分公司在2025年1月13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