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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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103民初2708号
原告:阿拉尔市顺安萍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大学路以西、南泥湾路以北、井冈山大道以南金鲁学府名城5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滨海大道东1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顺安萍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2023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阿拉尔市顺安萍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顺安萍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