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豪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WB0CM4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路31号涌鑫经贸中心2幢2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49081188,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豪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开发投资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保全了城南开发投资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因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城南开发投资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城南开发投资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