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134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WB0CM45,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路**涌鑫经贸中心**2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15W672,,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万象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49081188,住所地盐城市,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新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言几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