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3253号
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被告:陕西中建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建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