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4249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边大街17号2050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