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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6927号 原告: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办公楼39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坚华,浙江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499室E1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准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