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788号
原告:重庆天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勤俭二村35号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UQ4L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春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平等社区七星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F9LL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天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春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天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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