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10626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邵家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FWJG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员,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务员,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