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财保60号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磊印峰,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科,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617844.7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8月21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617844.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