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民初2339号
原告:海阳市银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阳市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宁,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
法定代表人:程东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银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市银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阳市银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海阳市银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明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