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7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453号6幢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程东科,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海阳市海阳核电园区朝晖路西、辛港路北的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8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90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92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6号权利人名称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屋和位于海阳市海阳核电园区朝晖路西、辛港路北产权证号为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54号、海国用(2016)第1019号的权利人名称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宗某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7000万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2018年10月12日烟台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海阳市海阳核电园区朝晖路西、辛港路北的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8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90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92号、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86号的房屋权利人名称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屋和位于海阳市海阳核电园区朝晖路西、辛港路北产权证号为鲁(2019)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054号、海国用(2016)第1019号的权利人名称为中电华元核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宗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保全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国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