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5民初540号之一
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省道203蛟塘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天元小区(二期)3号商住楼3单元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确认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合同项下无任何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1.75元,由原告海南隆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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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6年4月22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