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30民初150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居民。
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岔口友谊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9L7P5B。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9月15日通知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