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30民初1508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居民。 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岔口友谊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9L7P5B。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9月15日通知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