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郡都文化交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郡都文化交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鲁0211民初74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利息。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查明本院虽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冻结账户内存款余额太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但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