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鲲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鲲健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91执1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鲲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路5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调顺路渔业公司左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鲲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89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620786.82元及利息15534.32元(利息以620786.8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止为15534.3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72.75元(利息以620786.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2年5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止为2172.75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018.35元、保全费3629.17元,一共13647.52元。本案执行费8921.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4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3178.34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2年6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2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921.41元,剩下293578.5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四、2022年9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楼东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2号,使用面积:26676.01平方米】,该房产已经跟房地产开发成商品房并已销售,所以暂不能处置该房产。除了此房产之外,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湛江市兴民糖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治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