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753号
申请人:湖南特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特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湖南特顺建筑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市东明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特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湖南特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