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