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