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发路1号西丽蓝天大厦蓝天阁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桥西侧。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现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21.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160.7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7110.33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