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6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以北、同发路以西西丽蓝天2座5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4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559cv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108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4867.2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支付到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559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1088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73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559号民事裁定、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1088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