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以北、同发路以西西丽蓝天2座5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4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9]353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300.66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2350.66元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领取2300.66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4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