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5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仙大道以北、同发路以*****2座5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4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9]501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9931.03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9981.03元支付至本院;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9931.03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547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