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六路西段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070033686003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361246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井湖都市。
本院在执行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经济循环园证号为xx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3栋、4栋厂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