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28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六路西段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070033686003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361246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井湖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奥盛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