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22民初1260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月兴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丰登坞村。
经营者***。
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榆溪花园小区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月兴建筑器材经销处与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线上查询并保全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并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