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2038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
法定代表人张社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23)陕0822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榆林市永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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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