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市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728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29133377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五环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该公司的股东。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金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金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工资共计336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证书和助理工程师证书。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原告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证书和工程师证书在被告处的注册。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确立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以被告员工的名义承揽监理项目,但经营中自负盈亏,在结算时支付被告20%的管理费用。被告自2017年10月至2021年11月为原告交纳社保,为此原告无条件配合被告使用其监理工程师证书承接其他项目,并且未收取任何费用。现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退还提交给公司的证书,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金阳公司(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作经甲方同意的工程,以甲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限定范围内进行监理业务的拓展;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按项目工程每一笔到账监理费的28%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和税金;除上交管理费、税收款以外,利润归乙方所得,乙方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决定经营策略,乙方必须保证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甲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本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合作;乙方必须保证工程监理所需的人员队伍是专业的、有注册资格的,且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特殊情况需要甲方协助,应提前做出书面报告,甲方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土建、水电监理人员等)的工资由乙方承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履行合同的方式为原告自行承接监理项目并向被告支付管理费,同时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给被告的其他项目使用,原告本人系到被告的项目“报到”,被告为原告交纳社保。综合以上情形,双方当事人事实上是互相借用资质的关系,不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注销证书在被告处的注册问题,原告陈述称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因双方实质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该诉请亦不予处理。综上,原告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