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因与上诉人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2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新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新天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8000元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22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新天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新天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新天源公司2015年12月24日开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应当按照***2015年月平均工资4000元向***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按照月平均工资1600元为基础计算***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新天源公司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在2015年1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不予支持不当。 新天源公司辩称,1、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同意的,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2、关于双倍工资,新天源公司与***补签了劳动合同,且补签之后***也在新天源公司上班几年,均未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事情,明显超出法律时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新天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班期间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新天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且***也是同意并认可的,原审判决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辩称:1、新天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开除决定,其解除合同是违法的。2、新天源公司自认是开除,并非是协商解除。因此,不存在***同意或不同意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新天源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新天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即22000元,并要求新天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认定事实:***于2012年9月1日到新天源公司上班,担任咨询部经理职务,月工资4000元,包括五险一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0日***和新天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商业保密协议,***继续在新天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新天源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和***实际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安排咨询部经理***通知***。2015年12月24日***通过QQ的方式告知***被开除的事实。***收到被开除的消息后,于2015年12月25日离开新天源公司。后***不服,向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新天源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并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份的双倍工资22000元。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阜州劳(人)仲案字[2016]01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在新天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新天源公司应当向***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直到2015年12月25日离职后才提出,且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针对***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因新天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新天源公司对***作出开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二倍给予经济补偿。因***诉称其平均工资为每月1600元,新天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赔偿金11200元(1600元×3.5个月×2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12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所举证据及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天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新天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反新天源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天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应予支持。新天源公司与***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为1600元,一审法院以此为标准计算***赔偿金为11200元并无不当。至于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于2012年9月1日到新天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新天源公司应向***支付二倍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而***直到2015年12月25日离职后才提出,且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要求新天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天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10元,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