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阙继彪,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阙继彪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维持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错误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阙继彪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新天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而阙继彪系在2015年12月25日之后才申请仲裁。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仲裁申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判决驳回阙继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阙继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阙继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铎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