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东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103号
原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腊梅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5525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北京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中路与阜王路交叉口南150***金融中心13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1190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市民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597091514H。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