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11317号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1/9)。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11904X(4-4)。
法定代表人:崔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梅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