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粤15行终1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原告李某诉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4)粤1521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可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