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李某某、刘某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粤15行终1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悦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原告李某诉原审被告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4)粤1521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可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