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9民初909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电力综合楼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易力生。
被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屏山县锦屏镇村通村公路上受伤,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依法向其释明应先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在向本院起诉,原告***在本院释明后仍然坚持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俊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成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