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30民初300号之二
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56007265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电力综合楼4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7MN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四川元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由原告***银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 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