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3民初2156号 原告:***,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广弘城48#商铺一层10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67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