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61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域蓝湾街区33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86771W。
法定代表人:丁伯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陶梦梦